專利轉讓合同生效的條件是什么?
在我們生活中,很多東西都是有專利的,專利權是屬于財產(chǎn)權的一種。而大家都知道專利是可以進行轉讓的,在專利轉讓過程中也會涉及到專利轉讓合同的問題,那么大家知道專利轉讓合同生效的條件是什么嗎?
專利轉讓合同生效的條件是什么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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對于“登記和公告”是專利權轉讓合同的生效條件還是“轉讓行為”的生效條件,意見不甚統(tǒng)一。一種觀點認為登記和公告是專利權轉讓合同的生效條件,未經(jīng)登記和公告,該轉讓合同為無效合同,不具有任何約束力;另一種觀點則認為根據(jù)“合同自由”原則,該轉讓合同有效,但未經(jīng)登記和公告,專利權的轉讓不生效,即該專利權并不發(fā)生實際的移轉,合同受讓方并不能成為新的專利權人。但合同對雙方當事人仍有約束力,違約一方應承擔違約責任。由于專利法對此規(guī)定得不明確,這兩種看法均有一定的道理。但是,無論采用哪種觀點都可以得出一個結論;如果不經(jīng)過登記和公告,專利權不會發(fā)生真正的移轉,受讓方也不可能真正享有專利權。這一點,專利權轉讓的當事人(尤其是受讓方)應特別予以注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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由于登記和公告并列成為轉讓生效的條件,而實踐中公告又往往滯后于登記,則在當事人履行了登記手續(xù)后,在尚未公告前,仍不能發(fā)生專利權的轉移。針對這兩個問題,經(jīng)過2000年8月25日第二次修正后的專利法規(guī)定:“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,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,并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登記,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予以公告。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轉讓自登記之日起生效”。
專利轉讓合同生效注意事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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就專利權的轉讓,原專利法第10條已經(jīng)做出了規(guī)定,該條第四款規(guī)定:“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,當事人必須訂立書面合同,經(jīng)專利局登記和公告后生效?!边@就首先要求了轉讓專利權的當事人,必須訂立書面合同,如果沒有訂立合同或者采用口頭或其他非書面形式的合同,則轉讓無效。其次,該條還要求轉讓合同應經(jīng)專利局登記和公告,否則轉讓也是無效的。之所以這樣規(guī)定,是因為專利權是由國家的專利行政部門經(jīng)過審查而批準的,其授予經(jīng)過了登記和公告。同時,專利權的法律狀態(tài)不僅涉及轉讓合同當事人的利益,也影響到公眾的利益,其變動應當以公示的方式告知公眾。實踐中,一些人認為只要雙方簽訂了轉讓合同,受讓方就自然而然地享有了專利權,而到專利局登記只不過是一種備案,可有可無,這種觀點是十分錯誤的,會引發(fā)一些不必要的矛盾和沖突,也會給當事人(尤其是受讓方)帶來不必要的麻煩和損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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