虛構建棚騙貸1.28億!遼寧興城農商行2名信貸員明知數據造假、抵押物不實仍放貸 致3家支行損失數千萬元利息安全貸款遼寧還款
金融界8月24日消息 近日,裁判文書網的一則刑事裁定書顯示,興城市興凱農業(yè)設施加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佟某涉嫌1.28億元騙貸案,而興城市農村商業(yè)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兩名員工均難逃干系。三人提起上訴,但最終被法院駁回,維持原判。
根據一審法院調查,2015年7月至2017年9月間,被告人佟某在興城市堿廠滿族鄉(xiāng)朱家村采取“虛構建設大棚基數,多貸款少建棚、陋建棚”的作案手段,以興城市堿廠鄉(xiāng)人民政府根據遼寧興城農村商業(yè)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函而開具的大棚物權證為抵押,騙取在興城農村商業(yè)銀行下屬藥王支行、堿廠支行、望海支行等3個支行共計大棚抵押貸款10筆,貸款金額總計1.28億元。
值得注意的是,被告人佟某多次借用頂名人的名義,采用“頂名人”借新還舊的方式騙取貸款。經審理查明,騙取貸款2015年7月6日、2015年9月30日、2017年9月12日,被告人佟某以此方式騙取藥王支行貸款1260萬元;2015年12月12日、2016年1月28日,其又在堿廠支行利用其名下企業(yè)“興城市堿廠滿族鄉(xiāng)宏源果蔬種植專業(yè)合作社”的名義,以借新還舊的方式騙取堿廠支行貸款4140萬元;2015年12月28日、2016年3月22日、2016年8月3日、2016年12月31日、2017年3月7日,其提供虛假材料、在未建先批的情況下騙取望海支行貸款7400萬元。
據悉,被告人佟某在上述三個支行貸款,以抵押物448個物權證作為抵押,騙取銀行貸款共計1.28億元。佟某本應建大棚448座,實建大棚279座,經大連鴻泰海洋資源資產價格評估有限公司評估:佟某騙取貸款案涉3131.50萬元,涉案抵押物土地經營權價值為236.39萬元,貸款發(fā)生時即償還興城農村商業(yè)銀行本金2.57萬元,利息1513.72萬元,總計1516.28萬元,現被告人佟某對上述貸款無法償還,造成興城農商行損失7915.83萬元。
而被告人趙某、張某作為興城農商行的工作人員,卻違反《商業(yè)銀行法》等有關法律法規(guī)發(fā)放貸款,在貸款發(fā)放前不進行貸前核實,明知佟某提供貸款數據造假,虛構抵押物不實的情況下,仍為佟某發(fā)放貸款7400萬元。
原判認為,被告人佟某以頂名貸款、提供虛假資料的方式騙取銀行貸款,給銀行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行為,構成騙取貸款罪;被告人趙某、張某作為銀行工作人員,違反國家規(guī)定發(fā)放貸款,數額特別巨大的行為,均已構成違法發(fā)放貸款罪。最終,被告人佟某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,并處罰金50萬元;被告人趙某和張某各判處有期徒刑三年,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。此外,法院還責令被告人佟某退賠被害單位遼寧興城農村商業(yè)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幣7915.83萬元。
對于一審判決結果,三人表示不服遂提出上訴。上訴人佟某認為,自己沒有騙取貸款的主觀故意,沒有實施事實、隱瞞真相的行為,故不構成騙取貸款罪。
對此,二審法院查明,上訴人佟某為規(guī)避農商行對貸款申請的相關規(guī)定,以達到騙取貸款的目的,成立了興城市興農果蔬合作社、宏源果蔬合作社等諸多合作社。值得注意的是,為了騙取貸款,其或讓他人做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,用合作社的名義進行貸款;或者利用他人之名頂名貸款。在貸款過程中,使用大棚物權證做抵押,致該抵押權形同虛設;虛構借款人的資信狀況、還款能力,即虛構借款人的月收入、虛構房屋產權等手段進行欺騙;在貸款評估環(huán)節(jié),為使評估價格符合事先設定的貸款數額,佟某授意評估人員將價格做高,從而虛增了抵押物價值;騙取貸款后,一部分用于大棚建設,一部分被佟某轉移到其控制的興城市凱琳金屬公司,改變了貸款用途。佟某騙取貸款的行為使銀行的信貸資金處于巨大的風險之中,導致貸款最終形成不良,造成了銀行特別重大損失。故法院認為,上訴人佟某的行為構成騙取貸款罪。對上訴人佟某及其辯護人的意見不予采納。
上訴人趙某及其辯護人則認為,趙某的行為只是“發(fā)”,沒有“放”,其不構成發(fā)放犯罪;原判認定趙某違法發(fā)放貸款7400萬元,造成損失7900余萬元,7400萬元用在哪里的證據沒有,如果貸款全部用在建設大棚上,實現了貸款目的,就不構成犯罪;本案農商行是“點貸”,趙某只是執(zhí)行者,本案應搞清是誰發(fā)放的貸款,不是趙某的行為,本案定性錯誤;趙某的行為不構成犯罪,請求改判趙某無罪。
經審理查明,上訴人趙某、張某作為銀行的工作人員,其分別負責貸款材料的調查及審查,張某作為農商行望海支行的信貸員、貸款調查經辦責任人依規(guī)應當對借款人的信用等級以及借款的合法性、安全性、盈利性進行調查,核實抵押物情況;趙某作為農商行望海支行行長、貸款調查主責任人應當對調查人員提供的資料進行核實、評定,復測風險度,提出意見,按規(guī)定權限報貸審會審批。但二人在履職過程中,明知佟某用大棚物權證做抵押進行貸款不符合抵押貸款規(guī)定,明知借款人提交的材料中借款人基本情況、月收入、房屋產權等資信狀況、還貸能力等與實際情況嚴重不符且部分存在頂名貸款情形,仍出具了向借款人發(fā)放貸款的調查報告,其二人行為符合違法發(fā)放貸款罪的犯罪構成要件,構成違法發(fā)放貸款罪,故對上訴人及辯護人認為二人無罪的意見不予采納。
天眼查顯示,遼寧興城農村商業(yè)銀行成立于1999年9月,注冊資本10億元人民幣,公司參保人數578人。值得一提的是,自2020年起,興城農商行接連發(fā)生多起違法放貸案,該行原董事長李剛甚至于2020年6月因涉嫌嚴重違紀違法被調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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